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中医治未病发展分会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中医治未病发展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成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本会声誉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办法》、《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章程》、《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会的特点,特制定本会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后成立,并接受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章程和有关决议,是非盈利性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全称为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中医治未病发展分会

第四条 根据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授权,本会的宗旨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服务和示范引领,高质量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促进中医治未病理念的传承与发展,加强中医药在预防医学领域的应用研究,提高公众健康水平,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暂定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2号楼12层1501

备注:本会举办活动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总盟提交申请和方案及活动承诺书,经总盟批复后方可开展活动,对外宣传的文字图片需总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反映成员的合理诉求,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和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服务;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社区、企业开展中医治未病科普知识和技术的公益宣教活动;组织健康专业科普宣教专家、师的相关公益讲座、宣教、培训;组织与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各类治未病健康相关的各项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交流与合作。

(三)依据中医治未病各项服务内容的特点,设专项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推进、协调等事宜;发展、引导、鼓励推广较为成熟的治未病科技创新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逐步规范和完善提升为行业服务性项目或新项目储备孵化

(四)本会名义,组织专家对企业单位的治未病科技创新适宜技术、产品和设备进行咨询、研讨和评议,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信誉

(五)积极搭建治未病服务平台,为下岗职工、退伍军人、毕业学生群体等开展就业和创业的各项培训服务,对接创业项目、资金和优惠政策;发展中医治未病公益服务志愿者,为健康行业人群不定期多形式开展爱心公益活动。

(六)通过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中医治未病发展分会的平台,对产业及行业内企业单位面临发展的困局、瓶颈问题,组织业专家、资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指导,提供针对性方案和资源,突破发展难题,实现持续向好发展。

(七)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咨询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从而促进行业企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八)组织编辑出版、发行会刊有关资料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领导,以理事为最高权力机构,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组织管理规定,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的职权是:

(一)按照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章程等文件,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对理事除名的提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审议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并报请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批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负责。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

(四)理事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达到30人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自荐或推荐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一)督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理事会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架构:

(一)会长(1副会长(5-21人)

(二)顾问3-5人);

(三)专家(5-10人);

(四)秘书处:4人(秘书长1人,秘书3人);

(五)常务理事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理事人数不限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授权制定的标准收取成员会费。会费标准参照总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收支纳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办理撤销手续后即可为终止。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经本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自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

    中医治未病发展分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